□向徵
  自1889年《傷殘和老年保險法》頒佈實施至今,德國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有120多年的歷史,雖然也曾經歷挑戰,但長期保持規範化運行,制度收支運行可持續性良好,是世界養老保險制度的典範。然而在社會不斷發展變遷的歷史背景下系統家具,德國養老保障制度的這種成功,也是以對制度不斷進行有效改革與調整為基礎的。
  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德國“俾斯麥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強福利性面臨挑戰。長期以來,德國退休人員總收入中有85%來自法定養老保險;10%來自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5%來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而在美國、瑞士和荷蘭公共養老金所占的份額均未超過50%,在英國這一數據也只有65%。由此看來,在德國,世界銀行推動的以公共養老保險(法定保險)、個人自願儲蓄和企業補充的“三支柱模式”出現了失衡,公共養老保險負擔過重而網路行銷其他兩個發展不足。為此,為緩解法定養老保險所面臨的財政壓力,自20世紀90年代以後,德國政府進行了多次開源節流的養老保險改革,取得了很多突破性的進展。
  加強銀行利率第二三層次養老保險
  為了減輕法定養老金即第一層次養老金制度的壓力,德國政府明確了養老保險的改革方向,即大力推進作為第二、三層次的企系統家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將第一層次法定養老金扮演的主要支柱性角色逐漸轉變為基礎性角色,以此來調節三個層次養老保險之間的平衡。而在這項改革措施中,“李斯特養老金”改革方案最為引人註目。
  “李斯特養老金”是一項可以享受國家資助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計劃,是為推進德國“三層次模式”養老保險體制中澎湖民宿補充性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舉措,其目的在於激勵個人參與補充性商業職業養老金。“李斯特養老金”可以同時享受兩種方式的國家資助:一種是直接的財政補貼,由基礎補貼和可能出現的子女補貼構成,每年的基礎補貼最高為154歐元;2008年以前出生的子女,子女補貼最高為185歐元;2008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子女補貼最高為300歐元。另一種是將參加“李斯特養老金”計劃的儲蓄額作為“特別支出”免徵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在參加個人自願儲蓄養老保險時,在繳費階段不納稅,而是領取養老金時再對這筆養老金收人交納個人所得稅。從2008年起,“李斯特養老金”繳費階段可以作為“特別支出”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儲蓄金額最多為2100歐元,其中包括國家補貼金額。“李斯特計劃”後來進一步推進到第三層次的企業年金計劃,即除了對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提供資助外,國家還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計劃給予“李斯特資助”。直接保險、退休保險和退休基金這三種形式的企業年金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李斯特補貼”。
  “李斯特養老金計劃”主要面對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及其配偶、公務員及其他公職人員以及農民養老保險系統的義務參保人。因為激勵有力,受眾面較廣,到2012年“李斯特合同”的總簽約數量已經將近1600萬件。這極大地促進了作為第二、三層次養老保險的發展,改變了此前第一層次的法定養老金獨木難支的狀況,逐步使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成為保障老年生活不可缺少的兩大層次。
  穩妥推進延遲退休年齡
  德國養老保險具體設計規範嚴謹,保持長期總體穩定,但是也並非剛性,而是通過不斷調整,適應社會變遷。德國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有結構上的調整,在具體的制度參數設計上也有所改革調整。為改變因老齡化帶來的公共養老金支付總額持續上升和保險費繳付總額不斷下降的趨勢,德國政府在提高法定養老保險繳納比例的同時也在降低養老金的替代率。德國政府計劃,到2030年養老金替代率(即養老金相當於在職職工平均凈收入的比例)將從2000年的70%下降至67%,法定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將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
  為應對人均壽命延長的趨勢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壓力,德國計劃從2012年起,到2029年用18年的時間將德國法定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從65歲提高至67歲。而為了保證這項計劃推進的穩定性,退休年齡將從2012年開始每年提高一個月,在隨後的6年中每年提高兩個月。但繳費滿45年的雇員仍可於65歲退休。
  國家主導科學有序推進
  為了應對第一層次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壓力,德國政府不斷調整公共養老金制度的比重,大力推進第二、三層次的個人儲蓄與企業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發展,但這並不意味著德國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責任的減少。首先,德國政府明確拒絕了一些國家採用的養老保險私有化的改革方案。雖然法定養老金在個人養老金收入中將有所下降,但法定養老保險在德國仍舊具有主導地位,它涉及幾乎德國的所有公民,對公民基本生活起到基礎性保障作用,補充養老保險的兩大支柱雖然在加強,但始終是作為重要的補充作用存在的。此外,在推進第二、三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也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稅收減免以及直接的財政補貼等措施履行著主導性的推動責任。應當說,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能有效推進,是因為德國政府在積極承擔養老保險責任的方向上,探索出了一條更加強調國家、企業以及社會成員的合作及互助的發展之路。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長期穩定有序的運行基於制度設計初始的嚴謹科學,而其改革調整過程也同樣保持了科學嚴謹、有序推進的特點。從過度倚重單層次法定養老金的制度模式的調整,到制度參數設計中的繳費率到替代率設計,再到推遲退休年齡,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都進行了嚴謹的規劃設計。以養老金計算公式改革中的“可持續因子”為例。“可持續因子”主要反映全社會養老保險繳納人數與領取人數的比率變化趨勢,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關註人口壽命的變化,還反映了包括出生率、人口流動及就業等人口發展動向,以此來調節養老金的支付水平。德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包括“可持續因子”在內的諸多制度設計,是最大限度實現制度改革調整科學有效的有力保證。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
  (原標題:德國:養老制度在改革中保持活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v28hvdlh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